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照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向股
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五条 董事会由若干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
第六条 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得票最多
的董事为召集负责人,并在该次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当董事得票相同时,由董事共同推举该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负责人;如无法推举出召集负责人的,由董事抽签决定。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当于董事选举或改选后3日内召开。
第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除由公司股东会决定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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