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募投项目”,是指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在履行应当履行的程序后调整、变更
的投资项目。募投项目发生调整、变更的,闲置、节余的统计口径均按调整、变更后的募投项目的金额计算,但调整、变更该募投项目的股东会决议另有
安排的,从其安排。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
资产负债结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用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 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募集的货币资金须经具有《证券法》规定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须经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该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六条、第八条前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
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入要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二)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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