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埃夫特”)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担任埃夫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事宜(以下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鉴于埃夫特本次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即 2025 年度)净利润下降 50%以上
(以下称“业绩异常”),本所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已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同日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的前提、假设均同于《法律意见书》。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意见使用的简称均同于《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埃夫特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埃夫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自埃夫特
2020 年 7 月 15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称“首发上
市”)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埃夫特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事项(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检索上市公司“监管措施”、“承诺履行”等栏目以及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自埃夫特首发上市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附件中相关承诺主体不存在因相关承诺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以下称“最近三年”)
的年度报告、安永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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