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
查意见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2025 年 7 月,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EFORT W.F.C. Holding S.p.A 将其持有的
GME Aerospace Indústriade Material Composto S.A. 22%的股权作价 600 万欧元
(折合人民币 5,037.96 万元,按照欧元对人民币汇率 8.3966 计算)出售给 Spectre
S.r.l,并于 2025 年 8 月完成股权登记变更。该资产出售与本次交易的方向不同,且不属于“同一或者相关资产”,因此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黄苏越 甘 恒
财务顾问主办人:
汪汐然 余东波 张存涛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
鲁 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鲁 伟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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