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埃夫特”)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担任埃夫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事宜(以下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
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已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同日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的前提、假设均同于《法律意见书》。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意见使用的简称均同于《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埃夫特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埃夫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埃夫特披露的相关公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埃夫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如下:
2020 年 8 月 27 日,埃夫特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审议关于制订<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21 日,埃夫特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2023 年 11 月 28 日,埃夫特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1 日,埃夫特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埃夫特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埃夫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如下:
1、本次交易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交易各方接触时,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均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3、上市公司多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4、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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