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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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
日 15 点 00 分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 96 号埃夫特会
议室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及会议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决议,并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会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委托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22 项议案,为《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监管指引第 7 号>第十二条及<监管指引第 6 号>第三十条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号>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试行)><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及上市公司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是否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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