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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8 19:50:01 股吧网页版
埃夫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9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埃夫特”)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担任埃夫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事宜(以下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停牌前 6 个月至《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

日止(即 2025 年 7 月 26 日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以下称“自查期间”)埃夫
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已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的前提、假设均同于《法律意见书》。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意见使用的简称均同于《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埃夫特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埃夫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专项核查意见,并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 6 个月至《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
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7 月 26 日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其有关知情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5、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6、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8、前述 1 至 7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日期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末持股
(股) (股) 情况(股)

交易对手方之一主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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