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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7 17:18:41 股吧网页版
2-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7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 录

释义 ......4
正文 ......8
一、本次交易方案 ......8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14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31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33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34
六、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债权债务安排 ......65
七、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职工安置 ......66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6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68
十、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69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当事人证券买卖行为的核查 ......77
十二、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 79
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80
十四、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8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埃夫特”)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埃夫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事宜(以下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并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所信赖,本次交易的相关方须对其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所出具的任何承诺、说明或者确认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承诺、说明等。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埃夫特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交易有关的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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