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称“《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和《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公司实施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协调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经办机构和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办法第三
条所列举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夸大其
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和市场传闻。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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