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针对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措施;
(七)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度对下列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公司大额资金往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九)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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