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四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有关议案。经公司同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的对象是指: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担保人申请(即被担保人,下同)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担保的申请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在申请担保时,须向公司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申请材料:
(一)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债项目简介、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融资金额、融资方式、成本控制、资金用途、偿债资金来源、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等);
(二)担保申请人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
(三)担保申请人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担保申请人现有借款及对外担保的情况;
(五)担保申请人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六)其他与借款担保相关的材料。
担保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时,可简化上述要求。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
第十条 对外担保审核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调查、分析结果,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报告形式提出初步意见连同担保申请人递交的相关资料一并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董
事会审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须经股东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与其下属各级子公司以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应报芜湖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充分的偿债能力,无逾期债务;
(二)举债资金用于资本性支出或借新还旧,融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市场利率的1.3倍。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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