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为规范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
者重大事项”)。
鉴于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根据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公司
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步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
时段内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项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
和公告应当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披露更
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
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公告/通知/通函等,包括股东会决
及证券主管部门及相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
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4.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
5.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6.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
求公司必须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的全体成员为信息披露
内容的责任人,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来履行这一责任。全体董事保证公开
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
担连带责任。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 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包括:
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
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其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直接责
任;
3.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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