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
电话:029-89840840 传真:029-89840848
邮编:710065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炬光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刘兴胜先生因公出差,以通讯方式出
席本次会议,因其无法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张雪峰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56 号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本所见证律师通过参加现场会议的方式进
行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7 人,代表股份 8,706,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8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名、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5,5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4 人,代表股份 8,641,1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7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5 人,代表股份 8,678,79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68%。
(注: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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