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0 19:32:01 股吧网页版
安博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271 号
致: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30 在北京海淀区西北旺东路十
号院 15 号楼 A301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钟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并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数据资料及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月 15 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 30 人,代表股份 24,574,5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9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2 人,代表股份23,124,5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9%,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
人)合计 28 人,代表股份 1,449,9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9%。除公司股东
(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其中部分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4,554,4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2%;反对 20,0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2024 年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