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依规或依公司制度负有信息报告、信息保密、协助披露等职责的主体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范围,并保持判断标准的一致性。对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保持保密状态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核心工艺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合作方信息或其他第三方合法受保护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对公司、投资者或者相关方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允许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四)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情形。
第三章 内部管理及报送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部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日常管理和归口协调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受理、初审、登记、归档、跟踪管理及信息报送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审核并统筹相关披露事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审批负最终内部决策责任。
根据事项性质、复杂程度和风险情况,公司可以视需要组织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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