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的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侵
占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积极预防、发现并制止资金占用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维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公司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一)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
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
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
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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