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办法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证券与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及其相关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同时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
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
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各类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做好登记和
管理,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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