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合规部,审计合规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配备与业务规模、工作任务等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和审计工作规定,具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七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业务部门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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