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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20:58:40 股吧网页版
燕东微: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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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嘉法意字【2025】第0519号
致: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燕东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
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51
号 3 号楼 114 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 称“程序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通知、本次股东会会议议案和决议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注意事项;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5 时在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5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126 人,代表
股份 723,846,9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1754%。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列席股东会 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已在《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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