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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燕东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Taikang Financial Tower,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6,China
电话/Tel: (+86) (10) 65890699 传真/Fax: (+86) (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7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342 号
致: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燕东微”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燕东微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承诺文件。

(三)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1、2024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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