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鉴证报告
德皓核字[2025]00001810 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DehaoInternational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鉴证报告
(截止 2025 年 6 月 30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 1-2
证报告
二、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1-2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鉴 证 报 告
德皓核字[2025]00001810 号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微”)编制的截止2025年6月30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是燕东微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材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德皓核字[2025]00001810 号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
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
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燕东微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燕东微截止2025年6月30 日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燕东微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
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胡晓辉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贺爱雅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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