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相关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分别负责公司的审计和财务、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薪酬政策、绩效考核等工作,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委员,委员全部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 日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可以豁免提前通知时间。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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