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法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法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法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共同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和登记管理工作。对于上述主体,应明确其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及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
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总经理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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