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运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不符合委员任职条件或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若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
(一)针对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措施;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审计委员会决定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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