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
司资金。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1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比照《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出现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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