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
考核体系,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经营业绩及风险承担相匹配;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职责及履职情况相匹配;
(三)长期发展原则,薪酬安排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协调;
(四)公平合理原则,兼顾行业水平、地区差异及公司实际情况;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绩效考核以客观数据为依据。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包括在公司任职的
董事、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不同类型董事根据其职责和履职情况,适用差异化的薪酬与考核安排。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构成。本制度所称基本薪酬,是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相对固定收入,主要依据任职岗位、职责范围、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所称绩效薪酬,是指与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具有不确定性的薪酬部分。所称中长期激励收入,是指公司根据长期发展需要实施的与公司中长期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性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长期激励安排。
第六条 公司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及岗位差异,合理确定绩效薪酬占比,
并原则上逐步提高绩效薪酬在整体薪酬中的比重。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四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以津贴形式领取报酬,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出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八条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津贴形式领取报酬,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提出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外部市场环境等情况,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动态调整。公司可根据年度经营业绩情况设定绩效薪酬总额控制机制(如奖金池),并在总额范围内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第六章 薪酬治理与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
构。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
理制度拟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及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未采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说明
具体理由,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助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开展薪酬方案制定、绩效考核实施及薪酬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绩效评价体系。绩效考核指标包括财
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合理设置权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评价考核,负责对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应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并结合经营目标完成情
况、管理绩效及长期发展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必要时公司可委托第三方
专业机构开展。
第十八条 在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薪酬及绩效考核事项时,相关人员
应当依法回避表决,并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公司出现亏损或业绩下滑的,应在薪酬审议各环节说明薪酬变化与业绩联动情况。董事会应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情况,并依法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纳入考核,采取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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