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控制对外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
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以下情形: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
(三)委托理财(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委托贷款、证券投资;
(四)其他公司认为属于对外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与公司规模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和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下同)占公司市值(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同)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对外投资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
额,适用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标准。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标准,并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的,由
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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