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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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一)
康达股发字 2026 第 0020 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3
二、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
三、结论意见......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查验发行人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26】第 0012 号《法律意见书》及康达股发字【2026】
第 0013 号《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声明的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修正或完善,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表述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再赘述。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涉及到的简称、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人工智能计算 HDI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03,204.4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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