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分)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1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 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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