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欢、解林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6 年 4 月 13 日至 4 月 24 日、4 月 27 日至 4 月 29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李欢、解林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
(六)现场检查手段
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访谈;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查阅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以及商务合同等资料;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等资料;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自 2025 年 1 月以来三会会议文件、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监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并于本持续督导期内取消了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上市公司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截至 2025
年末,公司仍存在张宝资金占用事项、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张宝占用资金目前尚未全部归还,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立案调査事项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保荐机构督促公司持续追讨被占用资金,并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对外披露的公告以及备查文件,核查公司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否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 号),因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少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 2023 年年报及 2024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
施。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5]0011 号),由于公司更换年报审计机构事项违反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张宝立案。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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