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严格遵守其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情况。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在以下情形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内;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本条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实施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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