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允性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性原则: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出具相关报告,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四)回避性原则: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措施;
(五)必要性原则:尽量避免、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项第(一)、第(二)和第(三)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项第(一)至第(六)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项第(一)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基于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内容应具体、明确。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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