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管理人员或员工担任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二)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体现薪酬与考核制度、奖惩办法、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标准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配合保障相应薪酬政策的落实。
第五章 薪酬结构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1)内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除担任公司董事岗位外,同时担任公司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其根据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及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报酬,不领取津贴;
(2)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是指除担任公司董事岗位外,未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其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3)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4)董事长: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报酬,不领取津贴。
(5)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及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以及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保、公积金等待遇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即月度工资标准,根据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制定激励方案,获有权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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