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等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应当在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受限于中国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