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
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
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
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和董事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可以豁免适用上述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可以豁免适用上述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投资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上述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十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
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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