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
交易及关连交易(以下统称“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包括《香港上市规则》下定义之“附属公司”,连同本公司,以下统称“集团”)与本公司关联人及《香港上市规则》下定义的关连人士(以下统称“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
交易可令关联人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本集团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这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1) 本集团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2) (i)本集团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或(ii)本集团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3)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4) 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8)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9) 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10) 发行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
(11) 赠与或受赠资产;
(12) 债权、债务重组;
(1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5) 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燃料、动力;
(16) 销售产品、商品;
(17) 提供或接受劳务;
(18) 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19)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20)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21)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22) 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所指的关连交易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与第三方的交易”包括:
(1) 本集团向共同持有的实体(按《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下同)提供财务资助(按《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下同),又或是接受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财务资助;
(2) 本集团向一名非关联人购入某公司(“目标公司”)的权益,若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属以下人士:
(i)该主要股东现时是(或拟成为)一名控权人。“控权人”指本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控股股东;或
(ii)该主要股东现时是(或因交易而将成为)一名控权人(或建议中的控权人)之联系人。
注:若以上第(2)段交易涉及的资产占目标公司资产净值或资产总值 90%
或以上,购入目标公司的资产亦属一项关联交易。
以上与第三方的交易亦构成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或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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