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保证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并应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其独立性的规定。
第二章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符合上市地法律、行政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个性、品格、独立性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少于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名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非执行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
公司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第三章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要求。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该人员曾从公司关联方(包括《香港上市规则》下定义的核心关连人士,下同)或公司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取得公司任何证券权益。但在不违反第(二)项的情况下,如果该人员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但不是从关联方)收取股份或证券权益是作为其董事薪酬的一部分,又或是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而设定的股份期权计划而收取,则该人员的独立性不会因此受到质疑;
(九)该人员是或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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