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
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五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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