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会计师公会《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倘《公司章程》《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或任何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相抵触或存在任何冲突,应依据从严原则,执行最严谨的条文。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成员应当为单数,所有委员必须为非执行董事,多数委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离职或不再享有该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即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表现进行年度审核,向董事会提出外部审计机构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关于下年度聘用、续聘、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并审核其审计服务费用、委聘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以及处理任何有关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解聘相关事宜;
(二)作为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代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包括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独立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在审计程序开始前,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本年度审计性质、范围、方法及申报责任,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如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任何须采取行动或须改善的事项,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此处的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任何与公司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受到共同控制、管理或被共同持有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认定该机构属于公司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在国内或国际业务的任何一部分的任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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