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0
证券代码:688189 证券简称:南新制药 公告编号:2026-036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5024 号)。因公司涉嫌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5-043)。
2026 年 6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6〕6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张世喜先生、李亮先生、胡新保先生: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制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由我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南新制药控股子公司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南新)在部分客户退货后,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导致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虚
增营业收入 4435.8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5.96%;虚增利润总额 908.77 万元,
占当期利润总额 119.46%。
2023 年,广州南新与部分客户分别签订《应收账款协议》,在《应收账款协议》约定的现金折扣生效后,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导致南新制药 2023 年年
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032.4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2.73%;虚增利润总额286.4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37.65%。
以上事项,导致南新制药共计虚增 2023 年度营业收入 6468.28 万元,占当
期营业收入 8.69%;虚增利润总额 1195.2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157.11%。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
南新制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世喜作为南新制药时任总经理、广州南新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在客户退货和应收账款折价协议签订的审批流程上签字决策,未督促、沟通会计处理,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亮作为南新制药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工作,知悉应收账款协议签订事项,未督促财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新保作为南新制药时任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未审慎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处理情况,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世喜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李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胡新保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
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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