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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23:21:56 股吧网页版
南新制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信息披露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公司确立主动披露信息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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