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体系,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兼任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之关系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中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部公平与外部竞争统一原则:基于岗位价值、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及地区薪酬水平,结合绩效贡献确定薪酬。
(二)绩效导向原则: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强化“以绩定薪”。
(三)“权、责、利”匹配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风险承担及贡献度相适应。
(四)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税收、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确保薪酬发放合法合规。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起草拟定、具体实施、执行以及考核。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七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年度专项激励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构成与发放
第十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2.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本制度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
3.内部董事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薪酬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公司经营规模、从业资历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按月税前发放;
(二)年度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部门目标及个人履职成效等;
(三)任期激励:以三年为一个任期,根据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后确定,任期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四)年度专项激励:针对市场化引进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年度专项激励,根据当年度确定的重点经营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和年度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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