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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23:22:10 股吧网页版
南新制药: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并设负责人1名。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
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 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董事会赋予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内部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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