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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23:22:57 股吧网页版
南新制药: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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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

鉴证报告

华兴专字[2026]25016330051 号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

鉴证报告

华兴专字[2026]25016330051 号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制药”)管理层编制的《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3号日常信息披露:第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
计变更公告(2025 年 8 月修订)》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贵公司编制了后附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编制和对外披露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南新制药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以及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南新制药编制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3 号日常信息披露:第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2025 年 8 月修订)》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025年4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南新制药重要的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审核报告仅供南新制药为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制药”或“公司”)于近期发现以下前期会计差错。公司已对这些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相应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3 号日常信息披露:第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2025 年 8 月修订)》及《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现将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和内容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新制药”)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10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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