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筹融资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筹融资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融资管理,防范筹融资风险,降低筹融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筹融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1.3 公司筹融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合理权衡降低成本和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从整体经济效益出发,以需要、及时、节约为指导思想,控制筹融资规模,优化债务结构。
1.4 与银行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与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股东与证券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1.5 筹融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1.6 股东与证券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融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2 发行股票筹融资管理
2.1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由证券事务部门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开展股票发行工作。
2.2 证券事务部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相关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3 债务性筹融资管理
3.1 债务性筹融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3.2 公司发行债券由证券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通过并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事务部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3.3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国家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3.4 在强化资本约束的基础上,公司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根据经营情况预期制定年度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借款额度等筹融资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5 在年度筹融资预算范围内的,公司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办理借款业务,需经总办会审议。
3.6 公司超出年度筹融资预算的筹融资行为,需经董事会审批决定。
3.7 公司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带追索权的票据融资等)的办理程序:
(1)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2) 财务负责人审批;
(3) 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4) 财务部门负责签订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3.8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子公司从关联人处借款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规定办理。
4 筹融资的监督
4.1 公司应按照筹融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筹集的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1)项目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需事先获得筹融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2)流动资金:结合公司资金结构,保持公司现金流量合理性,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等。
4.2 财务部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融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融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4.3 财务部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
利。
4.4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4.5 公司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对公司筹融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
4.6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融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时,应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应对措施。
4.7 公司筹融资事项需纳入公司风险事项管控范围,制定债务风险控制方案。
5 附则
5.1 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的筹融资活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5.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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