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和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定义见下文)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物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 第(一)、(二)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七条 、第八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 、第八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本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有关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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