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股东需求和意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限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还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
还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规划及以前年度的利润分配情况等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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