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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3 16:42:41 股吧网页版
智洋创新: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4


证券代码:688191 证券简称:智洋创新 公告编号:2026-016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洋创新”)于 2026年 4 月 3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一致同意将《一致行动协议书》的有效期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后五年延长至六年,
即延长至 2027 年 4 月 7 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的背景情况

为巩固公司的控制权,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更好地促进公司的发展,刘国
永、聂树刚、赵砚青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
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协议各方作为公司股东或董事,应就待审议案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作出一致表决意见,协议有
效期为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后五年内。具体
内容详见 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智洋创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故《一致行动
协议书》有效期将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届满。在《一致行动协议书》有效期内,
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书》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国永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2,565,784 股,间接持有公司35,435,899 股,合计持有公司 48,001,6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20.72%;聂树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9,717,005 股,间接持有公司 26,802,461 股,合计持有公司
36,519,466 股,占公司总股本 15.76%;赵砚青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7,225,010 股,
间接持有公司 19,499,150 股,合计持有公司 26,724,16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54%。
综上,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48.02%。

二、本次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一致行动协议书》即将到期,经充分协商,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于近日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一致行动协议书》的有效期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后五年延长至六年,
即延长至 2027 年 4 月 7 日,并按照《一致行动协议书》的约定继续在行使公司
股东或董事权利事项上保持一致行动。

三、本次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未发生变化,不触及权益变动,相关主体后续仍将共同遵守权益变动、减持等相关规定及其承诺的约束。本次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书>的补充协议》,旨在保持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及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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