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确保薪酬管理程序、内容合法合规。
(二)公平合理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结构与公司发展策略相适应,符合行业水平,与公司战略目标实现与经营业绩挂钩,体现岗位价值和个人绩效贡献。
(三)激励约束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兑现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并执行相应的止付、追索机制。
(四)公开公正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策程序公开透明,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披露。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应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实现和可持续发展,并兼顾行业周期性特征影响综合考量。
第二章 薪酬(津贴)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政策与具体方案;
(二)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成果、研发投入、合规经营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四)负责评价公司薪酬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完善建议;
(五)其他董事会规定或授权的薪酬管理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薪酬方案及绩效评价结果;
(二)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充分披露;
(三)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情况。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并表决董事薪酬方案,审议中长期激励计划中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津贴)水平与结构
第九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组织市场薪酬调研,参考同行业、同地区、同规模公司的薪酬数据,结合公司业绩状况、支付能力及岗位价值,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公司在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时,应当结合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岗位职责及履职情况综合确定;在公司处于核心产品研发或注册关键阶段的,可以适当提高与研发进展、注册合规及中长期成果挂钩的考核权重。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位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其他专项激励和福利构成。
其中,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范围、市场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绩效薪酬与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经营业绩达成、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原则上绩效薪酬的比例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具体方案,经有权机关审议通过后执行;对于处于核心产品研发或注册关键阶段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符合监管规则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与研发进展、注册合规及中长期经营成果挂钩的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权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担任具体管理职位,可以纳入公司因专门事项设立的专项奖励或扣减安排,作为对在公司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及公司政策的其他福利。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根据履职情况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固定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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