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2 月 11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市
场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公司非公开(含定向)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系指在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债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公布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对境外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收益票据等产品,参照本制度开展存续期管理。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循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 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 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通过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公布当
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应包括法律意见书,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从其规定或约定。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 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
金额;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
行情况;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第八条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
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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